涉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析  被引量:17

An Analysis on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y Dangerous Means Related with the Epid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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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秀梅 司伟攀[1] Wang Xiumei;Si Weipan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北京师范大学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 [3]国际刑法学协会 [4]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48-56,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2020疫情防控意见》将"确诊"或"疑似"病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格主体,对构成本罪的"确诊"病人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对"疑似"病人只处罚结果犯,且并不违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理念。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应主要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并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强调可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以及战"疫"用重典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予以浅析。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安全 适格主体 罪过形式 

分 类 号:D924.3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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