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的理论反思与关系重构——一个社会宪治的分析进路  被引量:15

Theoretical Reflection and Relationship Reconstruction of"National Law is Higher than Inner Party Regulations"——An Analysis Approach of Social Constitution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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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涛[1] Zhang Haitao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113-124,共12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党内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14ZDC006);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党内法规实施行为实证研究”(18CDCJ30)。

摘  要:“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是一种效力位阶高低的表达,但作为其规范依据的“必为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无法推导出此种纵向关系,同时该论断本身也存在诸多逻辑矛盾。事实上,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是一种二阶观察与外部限制的关系。通过引介社会宪治主义的系统理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分析视角也转向了横向的外部效力限制结构。宪治功能和宪治领域的限定为党规系统作为“自创生”的次级系统提供了理论基础,并由此明确了党规系统区别并独立于法律系统的二元结构(党内法规不属于国家法),而宪治过程是法律系统对党规系统实现外部效力限制的缘由所在,并通过形成特有的宪治结构(多层级二元符码)将外部限制的运作予以一般化和常态化。

关 键 词:效力位阶 外部限制 必为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社会宪治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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