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国《环境宪章》及其合宪性裁决的解读  被引量:2

Interpretation over French Charter on Environment As Well as Its Constitutionality Ver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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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芳[1] TIAN Fang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49-57,共9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摘  要:2004年法国国会制定了《环境宪章》。2005年宪法修正案将《环境宪章》吸收到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中。2008年宪法修正案引入了法律事后违宪审查机制。2011年法国宪法委员会根据《环境宪章》对两部法律实施了事后违宪审查,首次确认了个人保护环境的宪法责任以及立法机关履行《环境宪章》的宪法义务,明确个人的宪法责任仍然需要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界定,而立法机关则有直接的义务实施《环境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的疏忽或不作为将构成违宪。至此,环境权成为一项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宪法权利。《环境宪章》与事后违宪审查机制相结合使法国宪法委员会成为了强有力的环境权保障机构。

关 键 词:环境人权 合宪性裁决 合宪性审查 个人宪法责任 

分 类 号:D95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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