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管治权是撬动粤港澳大湾区的“阿基米德支点”  

Overall Governance Power Is Archimedes Fulcrum for Levering Guangdong-HK-Macao Greater Bay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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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泽华 詹鹏玮 FENG Ze-hua;ZHAN Peng-wei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2]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广东深圳518060 [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67-73,共7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  金: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编号:14ZDC031)。

摘  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在新时代"一国两制"框架下全面推进内地同港澳互利合作的伟大创举,全面管治权将在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全面管治权是大湾区建设的法治基石。大湾区建设是把维护中央对港澳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港澳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的国家战略。其次,全面管治权是大湾区建设的法治动力。大湾区建设需要中央的全方位支持方能打破三地制度隔阂,促进生产要素的高速流动,形成统一市场。最后,全面管治权是大湾区建设的法治归宿。大湾区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分离式宪制秩序向融合式宪制秩序的转变。唯有合作各方尊重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方能实现大湾区的深度建设。

关 键 词:全面管治权 粤港澳大湾区 法治 生产要素 国家治理体系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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