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处中的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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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瑞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保密工作》2020年第4期38-39,共2页

摘  要: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进行。由于登记保存涉及对机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设备、载体等实施暂时性控制,具有一定强制性,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审慎地采用并实施。

关 键 词: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强制法 登记保存 案件调查 案件查处 文件资料 保密检查 泄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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