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立法规制的基点与路径--兼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何删除“禁止代孕条款”  被引量:29

The Basis and Route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n Surrogacy-On Why the Article of Surrogacy Prohibition in th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Law Was Remo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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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长秋[1,2] Liu Changqiu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上海200020 [2]温州大学

出  处:《浙江学刊》2020年第3期124-132,共9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草案》中的"禁止代孕条款"有其必要性。这主要是基于修法时机不宜以及学界争议偏大的考量。作为一种严重违背人类天性的人类辅助生殖行为,代孕应当为法律禁止。基于此,代孕不应合法化应当成为我国立法规制代孕的基点。为了更好的规制代孕,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法》,并在将来时机更成熟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对于代孕问题的规定。

关 键 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代孕 规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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