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再思考  被引量:2

Rethink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Wild Anim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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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鸥[1,2] 贾韶琦 Liu Haiou;Jia Shaoqi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2]湘潭大学"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西部学刊》2020年第3期40-43,共4页Journal of Wester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探研”(编号:16FFX036)阶段成果。

摘  要:《野生动物保护法》之所以被批评是"野生动物利用法",归根结底,是因为野生动物被当做人类行为的客体。事实上,野生动物是自然资源,更是生态资源,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其生态价值越发突显。因此,应彻底摈弃客体论,将野生动物从一种供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狭隘认知中解放出来。在此基础上,应当继承传统野生动物保护中"惜生"的生态智慧,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树立野生动物保护生命观,将其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精神与价值。

关 键 词:野生动物 生态文明 生命共同体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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