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救助多主体责任的定位、关系及实现  被引量:24

On the Positioning,Relationship and Realization of the Multi-subject Responsibility ofSocial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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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闽钢[1] Lin Mingang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3期97-101,共5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救助立法研究”(19VH013)。

摘  要:社会救助作为反贫困的长期制度安排,多元救助主体是其主要特征,多元共治是社会救助事务的核心要义。在社会救助多主体责任的定位上,国家是社会救助首要的义务主体,提供社会救助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标志,同时家庭、个人也负有社会救助的义务。在社会救助多主体责任的关系上,个人自救、家庭互助在主体责任关系中处于第一和第二位阶,“穷尽其他帮助”是我国社会救助法律规范中的要件,国家在主体责任关系中是处于最后位阶。为此,在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和政策改革中,通过明确政府的给付责任,强化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实施分类管理和开展社会救助服务,激发有劳动能力者的个人积极性,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和个人尽责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关 键 词: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权 社会救助立法 

分 类 号:C913.7[经济管理] D632.1[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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