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阶段性废止死刑之路径研究  

A Study on the Way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in Stages for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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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晨霞 HE Chenxia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出  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11-19,共9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为了与我国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相适应,贪污、受贿罪废除死刑是必然。考虑到我国民众死刑观念根深蒂固,贪污、受贿罪死刑废除不能操之过急,阶段性废止是合理的选择。在阶段性废止死刑的路径上,应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对死刑进行控制。立法上应将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化;司法上应先树立“慎用死刑”的观念,严格依照死刑适用的具体与总体标准,并注重对死刑裁量情节的考量,从而扩大死缓、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进而达到在事实上废除死刑的目的。待时机成熟时,再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罪的死刑。

关 键 词:贪污罪 受贿罪 阶段性废止死刑 立法控制 司法控制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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