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书写误区及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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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为恒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

出  处:《应用写作》2020年第2期10-13,共4页Applied Writing

摘  要:一、不写发文机关名称(1)《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1号)(2)《关于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马住建函[2019]184号)(3)《××市2016年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体[2016]19号)2012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简称为《条例》)开始实施,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简称为《办法》)同时废止。《条例》规定,党政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关 键 词:发文机关 书名号 公文标题 联合行文 

分 类 号:H152.3[语言文字—汉语] C931.46[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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