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熔断义务与归责——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重心的展开  被引量:5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Fuse Obligation and Imputation:Focusing on the Crime of Helping Information Cyber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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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永强[1] MA Yong-qia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69-80,共12页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摘  要:学界常用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来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归责。其中,核心争议在于此类行为是否具有客观不法。经过对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的检视,可以发现,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不法的理解,必须从规范层面的刑法义务角度出发,才能得到透彻的教义学阐释。探寻立法背后的刑事政策考量,并考虑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的特殊属性,可以得出立法者企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熔断义务”。从本罪的正犯性标准出发,必须违反消极义务,或满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要求,才能成立本罪。无法满足正犯标准的行为,只能作为特定网络犯罪行为的帮助犯,根据共犯原理及中立帮助行为的原理予以认定。上述教义学角度的限缩,不仅具有刑事政策依据,也体现规制理性,符合刑法机能的运作机理,更是教义学在社会变迁中严守最后手段性的关键所在。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规制理性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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