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郑彧 Zheng Yu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0年第2期113-128,共16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面清单’背景下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批准号:14BFX092)中期研究成果;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号:17PJC039)。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行业分类为特征的"分业监管"模式日益受到学界的指责和批评。在我国,往往把改革开放40年来金融市场所出现的金融问题归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弊端,并由此引发以"混业监管"替代"分业监管"的学术潮流。但如果仔细推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从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其最多只能称为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而"画地为牢"的机构监管。因此,尽管当今世界进入金融混业和金融控股风起云涌的时代,但那些历经人类上千年金融发展历程所呈现的以"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交换-风险转移"为主线的金融工具方式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在可被预见的将来,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为主要区分的分业监管模式仍会是实现"功能监管"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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