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法下功能监管的分业基础  被引量:32

The Segregated Operation Base of Functional Supervision in Finan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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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彧 Zheng Yu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0年第2期113-128,共16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面清单’背景下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批准号:14BFX092)中期研究成果;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号:17PJC039)。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行业分类为特征的"分业监管"模式日益受到学界的指责和批评。在我国,往往把改革开放40年来金融市场所出现的金融问题归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弊端,并由此引发以"混业监管"替代"分业监管"的学术潮流。但如果仔细推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从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其最多只能称为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而"画地为牢"的机构监管。因此,尽管当今世界进入金融混业和金融控股风起云涌的时代,但那些历经人类上千年金融发展历程所呈现的以"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交换-风险转移"为主线的金融工具方式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在可被预见的将来,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为主要区分的分业监管模式仍会是实现"功能监管"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

关 键 词: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 混业监管 功能监管 

分 类 号:F832.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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