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帖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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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向阳 陈晶 

机构地区:[1]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1期57-5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举报他人违法犯罪,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限度。将举报信及起诉状在网络上发布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根据该法人有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应遵循善意与正义的宗旨,采取适当弱化的原则。

关 键 词:违法犯罪 起诉状 法人名誉权 损害后果 言论自由 裁判要旨 因果关系 无过错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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