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陈述申辩不能可有可无  

The counterpart's statement and defense cannot be dispens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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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尔岭 

机构地区:[1]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连徐支队

出  处:《中国道路运输》2020年第2期43-45,共3页China Road Transport

摘  要:陈述意为陈说叙述,指有条有理地表达事物、事实或者说话人的观念、观点。申辩即申述理由,加以辩解。陈述申辩权可以说是相对人的一种防卫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有关人权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有关公民有批评和建议权利的规定,可以看作是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权的宪法基础和宪法依据。

关 键 词:行政处罚程序 宪法依据 防卫权 陈述申辩 公民言论自由 人的观念 《宪法》 人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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