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合理性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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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嘉鑫 

机构地区:[1]山西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经济学院

出  处:《市场研究》2020年第3期37-39,共3页Marketing Research

摘  要: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重新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通过分税、分权、分征、分管奠定中央与地方的收支格局。但"营改增"的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使地方以营业税为主要来源的格局被打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而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承担的支出责任较大,这种收支不匹配,事权财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矛盾加剧。虽然我国存在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两税返还以及"营改增"税收返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地方税体系存在最主要部分的缺失。因此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政府财力水平,寻找合适的主体税种显得十分迫切与必要。

关 键 词:地方税体系 受益性 吉芬商品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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