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  

On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Prior Use of a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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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甲木 

机构地区:[1]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20年第2期105-108,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文义而言,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主体要件、时间要件、使用要件、商誉要件、原有范围要件等构成。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没有争议。但对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关联企业、未注册商标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是否有权享有在先使用抗辩则存在争议。

关 键 词:未注册商标 主体要件 被许可人 在先使用 受让人 原有范围 《商标法》 关联企业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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