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无效宣告阶段共存协议的采纳——评原告蓝巨星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塔尔帕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被引量:2

The Adoption of Coexistence Agreement in the Stage of Invalidation of Trademark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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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丽婷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0年第1期25-28,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中,若原告和第三人在诉讼阶段就双方商标共存达成协议,则法院既需要评价被告依据行政审查阶段的事实作出被诉裁定是否正确,亦需要评价诉讼阶段的新事实对于诉争商标能否维持注册的影响。因商标驳回程序中的混淆判断更多是从商标标志本身出发,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混淆判断会考虑双方商标使用情况、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等多种因素,故相对于驳回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共存协议往往具有更大的可参考性。

关 键 词: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权 商标使用 行政纠纷 无效宣告程序 共存协议 诉讼阶段 主观状态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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