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思考  

Reflection on the Procurator-General’s Participation in the Jur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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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希起 Lu Xiqi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商研究》2020年第3期57-69,共13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2017年度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7GLAL00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9年度青年教师院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理论研究课题(GJ2019D07)。

摘  要:历经法律的数次修改,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终被保留下来。然而,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合理性等问题却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有关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作为审委会制度伴生制度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必然产生一系列影响。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再思考,既是不断完善该项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与审委会制度改革同步的现实需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合理性的认定标准,是公诉职能、审判职能、审判监督职能的严格区分以及由此衍生的"审判相关性"。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时的法律地位,原则上只是审委会议决活动妨碍审判公正情形的见证者和提示者,其即席发表的意见要转化成检察机关正式的审判监督意见,须经其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

关 键 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 公诉职能 审判监督职能 审判公正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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