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是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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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梅 胡千诚 

机构地区:[1]郑州中院 [2]郑州大学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1期38-39,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第三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直接关联的法律关系并在事实上产生利益影响。公司股东在公司与第三者之间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司股东即不是公司与第三者之间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司股东无权对公司与第三者之间的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权之诉。

关 键 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撤销权之诉 适格主体 第三者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 案件处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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