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内涵及其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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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改之[1] 王广利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1-12,共12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逃逸"的规范内涵取决于文义的外延和其规范目的之间的反思平衡。"逃逸"应被理解为行为人故意且被动地脱离即将被追加的不利后果的控制,而禁止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责任的归属,进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样态,因此,司法解释将"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属于法律拟制;"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逃逸行为本身过失造成的被害人或者在场的其他人的死亡。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定罪逃逸 肇事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 

分 类 号:DF62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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