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人物表情包的肖像权侵权问题的探究  

Exploration of Image Rights Infringement on the Public Figure Expression Pac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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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安邦 YUAN An-bang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  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166-169,共4页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摘  要:近年来,表情包的制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渐简单,人们有时只需在观看电影、电视剧时将画面截图保存,不加或稍加文字、图像的修改即可成为表情包。而这种公众人物的表情包也越来越盛行,不仅是有截图制作的,还有使用照片制作的等。根据当前的法律规范和现实因素,凡是可以被公众识别出的外部形象都应该属于肖像;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不应该作为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和丑化他人形象应该作为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社会应该注意一些丑化他人形象和打商业擦边球的行为。

关 键 词:公众人物 表情包 肖像权 侵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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