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  被引量:34

Exclusion Power of Divorce Agreement on Property Ownership against Forcible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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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名怡[1] Ye Mingyi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4期135-153,共1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视野下的夫妻债务法研究”(19BFX15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关 键 词:离婚协议 房产权属约定 强制执行 第三人异议之诉 债权顺位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9[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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