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纳入企业降负相关配套安排  被引量:1

To Incorporat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ystem Reform into Supporting Arrangements for Enterprises Burden Re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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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康 Jia Kang

机构地区:[1]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

出  处:《全球化》2020年第3期106-110,共5页Globalization

摘  要:在新冠疫情冲击下,讨论如何降低企业负担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改革又成为热点之一。笔者的基本看法是,这一改革确应积极考虑,正确思路是将其纳入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给出的战略性指导、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配套改革。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在借鉴新加坡经验的基础上率先启动,若干地区跟进试点后,1994年开始全面推行。以后在制度上又有修补和细化,基本规则是由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的5%~12%共同缴纳公积金,形成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住房的资金来源(带有一部分强制储蓄性质),并在支付时可酌情匹配利率优惠的公积金购房贷款。应当肯定,这一制度对于提高缴存人住房支付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深化进程而暴露的该制度的问题,实也不容回避。

关 键 词:家庭购买 住房支付能力 强制储蓄 新加坡经验 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工资 公积金 改革深化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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