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继敏[1] 张承思 XU Ji-min;ZHANG Cheng-si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出 处:《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28-38,共11页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法律监督和检察权之间的关系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长期以来,法律监督“一元论”和“二元论”始终争论不休,但是二者自身都存在难以克服的逻辑困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任务和权能进行了优化,但仍然未脱离权力性质一元化、行权方式诉讼化、行权领域刑事化的窠臼。从我国《宪法》文本意义、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国家权力控制基本原理三个维度分析,检察权应是包含法律监督型权能和诉讼型权能的权力体系。在此意义下,检察权权能体系需要重构,才更能体现法律监督的宪法价值和权力行使规律,也更清晰地彰显检察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
关 键 词:法律监督 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权能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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