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人格权研究(下)--法人人格权的类型、性质及侵害后果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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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民安[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  处:《学术论坛》2020年第2期12-40,共29页Academic Forum

摘  要:在民法上,法人享有的人格权类型众多,除了相应的自由权和以满足法人个体化为目的的人格权之外,法人还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回应权、隐私权、无罪推定受尊重权以及著作权等。法人的人格权在性质上既可能是一种财产权,也可能是一种非财产权,它们享有的人格权究竟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一种非财产权,不能够一概而论,应当作出具体分析,尤其是要考虑法人的性质。之所以要区分法人人格权的不同性质,是因为当行为人侵犯法人享有的人格权时,他们对法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也因此不同,即如果行为人侵犯法人享有的具有财产权性质的人格权,则他们应当赔偿法人遭受的财产损害;相反,如果他们侵犯法人享有的具有非财产权性质的人格权,则他们应当赔偿法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在责令行为人赔偿法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时,法官应当结合众多因素综合考虑。

关 键 词:法人人格权 法人人格权类型 人格权的非财产性 人格权的财产性 财产损害 非财产损害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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