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确定原则  

Policy Answers to Principles of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Employees Wages Calculated for Social Insurance Payment i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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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慧霞[1] ZHANG Huixia

机构地区:[1]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劳动经济管理系,北京100029

出  处:《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70-72,共3页Journal of 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基  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项目“科学有效地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张慧霞。

摘  要:说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依据是否在职分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两种,其中在职职工又可分为两种:有用人单位并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没有用人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包括灵活就业者、自谋职业者、弹性就业者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此处参保人员主要是指有或曾经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等。由于这些险种的建立时间不一致,故不同时期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涵盖的险种不同。例如,当论及1993年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时,仅指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因为当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包括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开始建立。

关 键 词:职工社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 保险险种 退休人员 参保人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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