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为本”思想的人权属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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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怡维[1,2]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2]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9期104-108,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以民为本’治国思想法规与人权保障的发展研究”(TJFXQNXSX19-00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古代传统人权思想研究”(6318042)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保障民众生存与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是国家产生伊始就具有的职能之一。自先秦以来不断丰富发展、至汉代董仲舒对其进行系统化整合与理论化升华的"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就是要求代表国家的统治者在治国理政中必须保障民众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故而具有明显的人权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完成了"以民为本"思想内涵的划时代变革,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治国理政的目的和原则,将落实人民发展的权利作为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关 键 词:以民为本 国家职能 人权属性 生存权与发展权 

分 类 号:DF4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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