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适用现状之批判及其匡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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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超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163-169,共7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

摘  要:当下我国刑法中高利转贷罪被适用之时存有欠缺,通过现有案例可见:在认定转贷数额时,尽管有抵押物存在,该罪于适用之时仍忽视抵押物之存在与作用。此现象之所以存在原因如下:当下刑法教义学限制了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法公正立场出现了偏差;刑法适用时偏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之要求。针对当下高利转贷罪适用之现状,如欲作出改变,于理论而言,需重视刑法理性的作用;需重视犯罪客体理论于高利转贷罪定性之作用;需秉持刑法谦抑性之原则。于实践而言,应肯定并重视抵押物于抵押贷款有安全保障的作用,并于量刑时充分考虑;在刑法立法之始即应肯定资金的合理、有效流动,于立法之时需充分考虑并维护每个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利益,于立法之时确认刑法的最终保障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肯定并尊重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平等地位,将“金融机构”限定于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同时考虑转贷者之主观状态进而运用现实危险原则,实现对高利转贷罪适用的实质限缩。

关 键 词:高利转贷 抵押物 刑法理性 谦抑性 平等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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