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在公证实务中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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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丽华 

机构地区:[1]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

出  处:《楚天法治》2020年第2期87-88,共2页

摘  要:一、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更有助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编草案在第1126.1127条中作出规定,其范畴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晚辈直系血亲仍属于代位继承人,如(外)孙、(外)孙女列入法定继承人.最大的更改是,在法定继承人范畴引入了一类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前死亡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如侄子(女)、外甥子(女)被纳入代位继承人范畴,但除此之外的亲属均被排除在法定继承人范畴之外.这也意味着,呼声甚高的"四等以内亲属"纳入法定继承人范畴的期待落空.但从实践来看,仅有此条规定,就能保证继承权领域的绝大多无人继承的财产能找到适格继承人,同时也未对实行了30余年的法定继承人范畴做出大规模的更改,也符合我国传统的"财产仍在自家人手中"的观念.比如,在公证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五保户遗留有小额遗产,但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非常多数的五保户是找不到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因为未婚无子女的年老体弱五保户,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均不在世的情况极其常见.

关 键 词: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 代位继承 无人继承 公证实务 私人财产权 继承权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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