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债务纠纷不能作为申请异议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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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胜 

机构地区:[1]安徽省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12期34-34,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起,王某先后向朱某多次借款共计420万元,在2016年6月5日结算后尚欠32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朱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张某偿还应还款项。经当地人民法院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王某与张某自愿于2017年9月1日之前偿还朱某借款本息350万元。履行期满后,王某夫妻不但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还将夫妻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了其子女,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朱某再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撇销王某夫妻的赠与行为。同时,朱某又以此为由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关 键 词:异议登记 民事调解书 债务纠纷 还款义务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 赠与行为 不动产登记机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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