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秘密性要素——兼论对“公然窃取说”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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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馥铭 

机构地区:[1]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20年第8期58-62,共5页Journal of Western

摘  要:秘密性是成立盗窃罪的必备要素,也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夺罪的关键。将公然以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违反社会的一般观念,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为克服理论上的缺陷,应将秘密性要素严格限定在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之内,并运用认识错误理论解决主观认识与客观表现不一致的两种非法占有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 键 词:盗窃罪 秘密性 认识错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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