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设施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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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国毅[1] 

机构地区:[1]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中国地名》2020年第3期76-79,共4页China Place Name

摘  要:为了从根本上纠正近期持续爆发的"毒跑道"事件,学校体育设施产品责任的法律问题必须明晰。与一般学校体育侵权责任相比,学校体育设施产品责任具有责任主体的多样化与赔偿标准的惩罚性两大特征。在责任主体层面,学生可任意向学校、缺陷体育设施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任意比例的损害赔偿;学校在向学生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则依照各自的过错范围向彼此追偿。在赔偿标准层面,除一般损害赔偿外,法官还可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苛以不超过全部损害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具体数额根据体育设施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程度予以确定。

关 键 词:学校 体育设施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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