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性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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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太键 李文慧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2期18-21,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己亥岁末庚子年初疫情爆发,对于全国甚至全世界的影响至深至巨,对行政审判工作也带来新的挑战。在过去的长江流域特大水灾、SARS危机、松花江流域特大水体污染、南方特大雪灾、拉萨三一四事件、汶川大地震等紧急事件处置过程中,我国制定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国政府、武装力量和公民个体的行为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各种以救助和强制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干预措施被大量采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①。本文试图结合应急状态下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探索行政应急性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和体现,以期推进我国行政应急法治建设的完善。

关 键 词:行政审判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 松花江流域 应急状态 行政应急性原则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己亥岁 SARS危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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