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动产“实际权利人”保护实证研究——以离婚协议中不动产处分行为效力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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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文莉 郭建岭 

机构地区:[1]安阳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2期26-29,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不动产处分后,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造成不动产实际权利人与登记主体不一致现象十分普遍。登记主体因对外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成为其履行义务的财产担保,债权人请求法院对不动产进行执行时,实际权利人往往以该不动产为其所有为由要求排除对不动产的执行,法院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作形式审查后多以裁定驳回其请求,实际权利人不服的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当事人能否以不动产处分协议当然排除对不动产的执行,实践中莫衷一是。

关 键 词:离婚协议 执行异议之诉 履行义务 过户登记 行为效力 不动产 对外债务 形式审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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