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概括性履职判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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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关永生 孙燕丽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2]郑州大学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2期42-44,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区政府所作出的《关于执行(2018)豫Z行初A号判决对孙某甲安置补偿事宜的处理意见函》(以下简称《函》),虽然其名为执行判决的函,但《函》的具体内容与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并不一致。判决的内容是概括性的履职判决,《函》则对孙某甲的权利作了新的具体限制,对其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应认定为独立于生效判决之外的新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若仅仅基于《函》的名称,就简单认定《函》是针对生效判决所作出的执行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损而得不到救济,也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关 键 词:生效判决 利害关系人 履职 裁判要旨 可诉性 安置补偿 执行判决 概括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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