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及适用和以房抵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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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静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2期45-48,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争议房屋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争议房屋能否排除的裁判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法律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非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认定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许可执行争议房屋,应当认定其程序权利、实体权益受到了生效的执行异议之诉裁判内容的损害,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关 键 词: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程序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裁判结果 以房抵债 实体权益 被执行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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