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应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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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拍卖》2020年第5期40-41,共2页China Auction

摘  要: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被告某银行支行为处置部分报废固定资产,与被告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告某银行支行委托宣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某银行支行洪林桥营业所整体房产的价值进行认证。2006年12月27日,被告某拍卖公司按照拍卖监督管理规定,到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办理2007年1月6日上午10时举行的拍卖原宣州农行洪林桥营业所整体资产拍卖会的备案手续。该局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备案材料中缺少土地管理部门准予拍卖转让的相关材料,对该次拍卖会未准予备案登记。2006年12月30日,被告某拍卖公司在《宣城日报》"皖南晨刊"上刊登《拍卖公告》,2007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某拍卖公司开户行农行宣城市敬亭支行缴纳拍卖保证金人民币9万元,并填报了《某拍卖公司竞买(投)登记表》。

关 键 词:信用原则 拍卖公告 整体资产 拍卖方式 宣州区 宣城市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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