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制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与“接触控制措施”的版权法保护相类比  被引量:13

Justification for Regulating Ad-blocking Programs: In Comparison with Copyright Law’s Protection of Access Control Measure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59-80,共22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项目号19ZDA3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提供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以使视频网站的免费用户跳过视频网站在播放影视剧之前播放的视频广告的行为,类似于提供规避手段,以规避为防止未付费者“接触”作品而采用的“接触控制措施”。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维护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报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对上述作为免费欣赏影视剧条件的视频广告进行屏蔽,具有相同的正当性。这并不是因为法律偏好任何特定的商业模式,而是要保护由商业模式实现的视频网站从提供视频中获得报酬的正当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均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否则任何针对“接触控制措施”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也将由此获得免责。

关 键 词:广告屏蔽软件 接触控制措施 不正当竞争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