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抽样证明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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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寇建东 

机构地区:[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3期32-3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且能排除合理怀疑,而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涉案的信息数量庞大,造成了精准证明与资源有限之间的现实矛盾。为了解决困扰,抽样证明等刑事简化证明机制在实践中逐渐得到适用,但因未能在简化证明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寻到平衡点,致使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疑虑。因此,本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抽样证明机制的具体适用为视角,在明确抽样证明机制应然定位及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准入条件,形成了以“达到法定构罪标准”底线思维为遵循的渐进式抽样证明步驟,希冀以此实现简化证明需求与证据确实充分的深度融合,进而更多体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定罪量刑的司法理性。

关 键 词: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理性 定罪量刑 定案证据 准入条件 现实矛盾 底线思维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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