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预售期间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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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辉 纪玮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20年第2期42-44,共3页

摘  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人确认条件,当收到预售款时应确认为负债,待预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即收到期房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同时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关 键 词: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收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 购买方 借记 预收账款 贷记 确认条件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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