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出口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134号)  

Circular of Beijing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on Strengthening Quality Management in the Export of Pharmaceuticals(jingyaojianfa〔2020〕No.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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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4期62-63,共2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出口监督管理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3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我市出口药品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相关企业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出口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我国国家形象,现就加强本市药品出口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药品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GMP组织生产。依法履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出口药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妥善应对各种风险,防止出现次生问题。

关 键 词:疫情防控 药品出口 药品生产企业 综合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 质量管理工作 履行主体 监督管理 

分 类 号:R95[医药卫生—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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