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领域的最新立法与监管实践——美欧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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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习超[1] 韩斯睿[1] 

机构地区:[1]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19年第2期181-193,共13页Financial Law Forum

基  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立法和自律管理研究课题“创业投资基金的国际立法和监管经验”研究成果;香港特区政府研究资助局优配研究金(General Research Fund)课题资助(资助项目号为:CUHK-14613616)。

摘  要:在后国际危机时代,提振市场活力、促进资本形成、防范系统性风险是中国以及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美欧基金监管领域改革的重点,就是针对公募、私募和创投基金的不同风险特质,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监管,以加速资本形成、实现金融为实体服务功能,从而提振实体经济。通过鼓励性的单独立法或者委托立法,美欧创投立法和监管以符合适度监管豁免的创投基金定义为重要抓手,对创投基金的资金投向中小企业的比例设置较高标准。符合相关标准的创投基金,可享受适度放松监管的待遇。从危机后美欧创投基金监管改革与市场的良好互动来看,上述国际立法和监管实践对于我国创投基金监管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创投基金 私募基金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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