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中“公共场合”的教义学理解——兼论刑事立法语言的统一性和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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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峰江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19年第4期22-30,共9页

摘  要:刑事立法文本应当语言统一、表意准确。在《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均采用“公共场合”用语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十)通过将“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实现了与“三国法”的语言统一。用“公共场合”取代“公众场合”之后,缩小了犯罪打击面,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公共场合”与“公共场所”相比较,能够实现了传统刑法理论由现实物理场所向网络空间场合的合理延伸。刑事立法语言兼具明确性与模糊性特征。“公共场合”“公众场合”“公共场所”共同出现在立法文本中,增加了词义的模糊性,需要在司法论的层面运用刑法教义学的恰当解释予以厘清。通过对“公共场合”用语教义学层面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为后续在构成要件阶层的展开起到了铺垫作用。

关 键 词:公共场合 刑法修正案(十) 语言统一性 刑法教义学 语言模糊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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