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195条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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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有为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福建法学》2019年第4期31-38,共8页

摘  要:正在编撰中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二审稿将原本只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对抗排除条款扩大适用到全部动产抵押。同时,规定的较为笼统,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争议。通过比较各国一般动产抵押制度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结合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与浮动抵押登记对抗的异同进行评析。我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在统合动产抵押制度的过程中,应当结合两项制度的价值差异进行设置,合理消化国外制度的规定,明确第195条的适用情形,并对其要件进行细化解释,如"正常经营活动"的具体范围,买受人买受财产之行为之界定,规避分歧与漏洞,实现立法者之初衷中的制度价值。

关 键 词:动产浮动抵押 登记对抗 第三人 交易形态 正常经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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