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活动中临时性行政措施的权限  被引量:1

Authority of Temporary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Major Public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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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涂永前[1,2] Tu Yongqia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20年第3期154-160,共7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研究”(项目号:15JZD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保障重大公共活动顺利举办,政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极为必要。临时性行政措施客观上减损公民权利,面临合法性的追问。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概括性授权,其本身缺乏职权依据,且无法为政府规定供给合法性。应当细致梳理为保障重大公共活动举行的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具体种类,确定其所属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管制性财产限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类型,据此明确各种类型措施的设定权限。在此基础上,区分政府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三种情形,由此指导和回应举办重大公共活动的法治实践。

关 键 词:临时性行政措施 规定行政措施 行政行为 设定权限 重大公共活动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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