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机制——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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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南英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出  处:《区域治理》2020年第6期141-145,共5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侵权救济呈现出社会化特征。作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机制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分散企业环境损害风险、管理企业环境危机、对受害人进行充分及时救济等综合功能。我国在以自愿险方式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遇冷的情况下,总结试点经验教训,克服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法律保障的弊端,制定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管理办法(草案)》,以此发挥国家强制力的优势,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自愿险变为强制险,由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既有必然性也具有可行性。将来,在现行立法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完善监管体系,建立第三方辅助机构以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专业化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化救济功能。

关 键 词:绿色保险 社会化救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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