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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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亦白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0年第2期18-21,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不动产物权变动或基于法律行为发生或由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之分。意思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要有了涉及不动产的债权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变动即可成立,无须借助登记等其他要件,以《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形式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具备登记形式方能完成,而根据意思表示为独立的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又可进一步分为《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和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变动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意思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日本民法典》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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