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机关能否以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执行强制拆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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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强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20年第4期59-59,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20世纪80年代,王某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在本村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两层楼房。2010年11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该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在征地工作的实施中,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王某的房屋估价40万元。随后,王某与镇经济合作社、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对协议和评估结果有异议,不断进行信访,并且一直未自愿腾空并交出房屋。其间,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向王某做出实质性安置补偿。随后,镇政府向王某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自行拆除.

关 键 词:强制拆除 法院强制执行 安置补偿 土地征收 征地农民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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