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信托登记的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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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跃进[1] 王小雪 

机构地区:[1]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出  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3期83-87,共5页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摘  要:信托登记一方面具有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增强其公信力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保护信托法律关系与交易安全。目前,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还不完善,《信托法》确立的登记生效模式在比较法上并无依据,信托登记与既有的物权登记衔接不畅等,制约着信托登记的进一步发展。实践中,必须建立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采用灵活的信托登记模式,依托统一窗口、分散登记、信息共享的方式实现信托登记与物权登记的衔接,由此不断推进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信托登记 物权登记 信托法律关系 交易安全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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