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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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晓利 宋微余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0年第9期71-72,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案情,温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登记股东为李XX、马XX,法定代表人为李XX,注册资本1.5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2019年,李X X以其被冒名登记为由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温州市市场监管局2015年9月24日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经司法鉴定,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8份材料上的“李XX”签名笔迹与李X X本人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遂发函至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建议市局及时进行自查自纠。

关 键 词:公司设立登记 签名笔迹 司法鉴定 信息咨询服务 自查自纠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冒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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